有些电影票为什么不可退不可改「电影票不退不改凭啥」

tvb影视大全港片资讯人气:242时间:2023-01-21 21:13:13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提供的服务都有时效性,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退改签早晚、距开映时间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退改签。

王先生在网上订购某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后发现错选成次日晚上,想改签。售票网站没有设置退票流程,他与影城联系退改签,被以其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为由拒绝。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影城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00元。影城提出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向槐荫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监局和区政府的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认定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观众同意“购票后不能退票、改签”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买票,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改签的权益,属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票的行为违法,市场监管局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处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影城的诉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电影院作为格式合同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优势,消费者想享受观影服务必须接受“不退不改”。看似达成“不退不改”合意,其实是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电影票有时效性,若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会带来损失,但无论是单方取消交易还是因各种原因变更观影时间,都属于可预见的市场经营风险,一刀切的“不退不改”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有违公平原则。

澎湃评论

电影票不退不改,网购平台要霸道到何时

在网上购票看电影,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事。计划有变,去不了了,却发现网购平台上赫然显示“不支持退票”;想改个场次,又是“不支持改签”。你有没有类似的经历?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网购平台的“不退不改”从一开始就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如此,为何这条潜规则却能大行其道许多年?我们可以从江苏省消保委援引的案例里找到答案。王先生遭遇 “不退不改”后,先是投诉,然后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核实,再是影院提出的行政复议,最后还有法院的起诉。虽然王先生的诉求最后得到了支持,但一整套程序下来,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不言自明的。又有几个消费者会为了一张电影票去较这个真呢?

更重要的是,网购平台会让消费者在购票前就勾选同意“不退不改”。一来,一些用户可能急着购票,根本就没有看清条款;二来,要是不勾选同意,你就根本没法买票。可见,从你打开软件的那一刻起,网购平台就已经立于不败之地。

说到底,网购平台“不退不改”的实质就是店大欺客。现如今,网络购票确实比现场购票有更多优惠,也更方便,已经成为大多数消费者的首要选择。因此,在缺乏竞争的大环境下,某些网购平台自然是有恃无恐,料定消费者最后还是会吃“哑巴亏”。

也有人担心,如果允许自由退改,那么再遇到从前粉丝锁票的意外情况该怎么办?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提供的服务都有时效性,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退改签早晚、距开映时间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退改签。

其实,规则的合理性可以在技术层面上进行讨论,但一刀切的“不退不改”显然不是解决办法。既然江苏省消保委提出的建议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那么消费者们更期待的就是,建议何时能够落到实处、化为行动?

电影票不退不换合法吗

电影票不退不换不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订单是载明不退货不换货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是有退换货权利的,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质量问题三包等。如果遭遇不退票不换票的情况,可以拨打消费者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电影票是进入电影院看电影的凭证。电影票与电影院相伴而生,是进入影院观看电影的凭证,一般来说需要购买。电影作为重要的文化活动,电影票也成为了一种文化载体,记录着文化信息。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网购的电影票“不退不改”?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看电影是很多人在节假日的时候首选的一种休闲方式,每当有新电影上映的时候,大家也都会去观看。买电影票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线下人工购买,也可以在网上网购。不过很多人在网购的时候,可能因为手快选错了时间或者选错了电影名字,这种时刻肯定会第一时间选择退款或者是改签。但是有些地方就是出现了霸王条款,电影票卖出去之后就不退不改了,这样的现象是非常不合理的。

例如在山东济南有一名男子在网上买了两张电影票,结果出票之后发现自己买成第2天晚上的票了,所以就赶紧去退票,并且联系客服帮助自己改签,结果客服说得跟电影城联系。王先生,然后又赶紧去跟电影城联系,结果对方的态度相当强硬,说王先生在买票之前就已经选了“不退不改”的这个选项,所以拒绝改签,所以王先生就选择了投诉。

当地的相关部门在经过核实之后,确定这家电影院的行为已然违法,所以罚了8000块钱的人民币,后来电影城也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最终相关部门还是维持原判。因为法院认为电影城作为专门经营电影的地方,在消费者买错票的情况下,不允许消费者退票或者是改签,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这种处罚也是对的。消费者在买了票之后,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买卖关系,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电影城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服务。

而且在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票的时候,电影城是单方面的设置了合同的条款,将退票窗口和改签窗口全部关闭了,这种行为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霸王条款。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感也能够增加,这对于电影行业的持续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这种消费环境必须得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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