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太原电影放映肇始于1910年代兴盛于1949年代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729更新:2023-03-18 11:45:24

山西省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变迁也受到多个变量影响,包括道德风化与检查制度的双重传统、国民政府对地方制度的植入和山西外部政治局势的外生性变量;以及将电影视为教育手段、将影院视为税收工具的内生性变量;还包括阎锡山为首的行动变量亦在其中体现个人偏好。

尽管山西省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对电影的传入与普及、影院管理规范的标准化制定,产生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政府将电影事业视为实现政治目的之工具,这一管理模式又严重损害了市场的自由发展,导致民国时期山西电影事业,其本质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逻辑起点作为演化的核心,起点影响最终导向和路径依赖的结果,完善历史制度主义分析,首先要确定的关键问题,即对“制度形成时段”的探究,这一时段决定并影响了后来制度演化的方向。对制度的研究,应当回溯山西省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点,需从电影传入山西的时间、方式入手。

影院盈利性放映初现 非中心城市的山西太原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相比沿海发达城市,自然处于一种延宕的状态。太原目前可考最早的影院,是到 1926 年 6 月才建立,能够容纳二三百人的并州电影院,此影院由山西文水县人陈时行创设,这在当时的太原,已经是开辟性的创举。

无论从传入时间还是放映规模,山西太原都难以和当时电影中心上海媲美。但正因为山西地区电影事业延宕的特征,也让山西地区的放映,呈现出一种相对的特殊性,即政府的干预早于资本的介入,商业放映晚于非盈利性放映。 尽管山西太原地方的电影放映,仍是小范围的,没有铺开,更遑论大规模商业化,但此时电影主要的几个管理的方向,已经初具雏形。

而随着山西太原地区的电影事业逐渐传播,以经营为目的的影戏院也逐渐产生。固定放映电影的场所逐渐建立。

正规公开、娱乐性的固定场所放映,自山西第一家影院并州电影院开业后,海子边中山公园为场所的文灜电影院、青年会北楼的青年电影院,以及在《山西日报》刊登一个月开业广告的山西大戏院,都开始以映演电影为盈利手段。

此时出现的影剧院,较大范围的放映娱乐性的故事片,并把广告刊登在报纸上以招揽顾客。如青年影院放映引进片,巴斯祈登(巴斯特·基顿)主演的《笑片大会》,以及“完全五彩、中文说明、全部十一大本一次演完”的《黑海盗》。或是中山公园文灜电影院,放映《桃李争春》、《空门贤媳》、《女律师》等影片。

报纸上刊登影院放映电影广告,成为影剧院用以招揽客户、公布新片的稳定手段,相关的广告宣传此后屡见报端。而随着各影剧院的卖力宣传,看电影,这种新奇的娱乐活动开始被太原地区市民所了解。电影有了固定的娱乐场所,有了相关的电影映演,山西地方针对电影的政府制度性管理,有了孕育的起点。

民国初期的电影放映并不具备专营的放映场所,但当专营性的电影院出现并形成一定规模时,由于影院空间的特殊性,对影院场所的管理势在必行。电影放映时是黑暗的环境,观众又会处在相对狭窄的空间内。

因此影院作为公共娱乐空间,其天然带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每逢节假日更需要管理,如在元旦期间“各戏园电影院场所,加派兵士二十名维持”。因此影院安全、卫生、内部建设,乃至道德风化,都需要一个完整确切的标准,从而加强警备、精确管理。

首先建立起相关管理制度的城市是上海,1911 年 6 月,上海自治公所公布的《取缔影戏场条例》中,有对影院的执照管理“开设电光影戏场,须领取执照”,内部秩序要求“男女观众需分开就坐”,甚至影院经营时间“闭场时间至迟不得超过午夜”,等几项影院经营的细化管理条例。1921 年 5 月,京师警察厅修订《取缔电影园规则》,规定了“电影园内,除包厢外,均男女分座”等关于影院安全及道德风化的条例。对于影院相关的管理,起始于地方,但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建立全国性的政治统治后,影院管理模式又通过中央辐射到地方。

民国时期的太原影院,是一种复合型的公共娱乐空间,而不单是作为“电影院”这一特定场所。三家山西太原的影院,也并非是只放映电影的场所。以 1934年《太原日报》刊载的山西大戏院广告为例,电影“国产武侠侦探巨片”《舞女血》只占据广告画面的四分之一,而另外四分之三版面,则是当天日场的《走雪山》,夜场《夏庭忠谏》等演剧。

影院为招揽顾客,还会在电影外加演魔术等表演。因而山西省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起初建立并不单独针对影院及电影放映,而是将影剧院划归在娱乐场所范围内,确立相关的管理规章。

民国时期山西省政府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对场所的管理,是整个电影放映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影院管理与电影检查两种下位制度间,存在细密的联系。影院管理与电影检查对电影商业放映的整个环节存在相关的协作效应,两者同步共振、紧密相连,并且相互影响与作用。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中,根据制度变迁的不同特点,存在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两种,制度变迁往往是两种模式结合。

从山西省电影放映管理制度这一上位制度而言,大的历史尺度下其呈现激进式制度变迁,但从三十年代影院管理这一下位制度来说,其发展路径根据主管机构从新运会到警察局的重心转移,通过“持续性的适应过程导致制度的连续性”,呈现缓慢的渐进式变迁。

在影院管理制度建立的初期,对于娱乐场所的制度管辖,由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开启,新运会于 1934 年颁布的《太原市娱乐场所实施新生活办法》,是山西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制度正式确立的分界点。

《太原市娱乐场所实施新生活办法》划分为总则及分则,总则四条分别涉及设备、员工、物品、顾客四个方向,要求分别是“完善卫生”、“有礼貌敏捷诚实”、“使用土货国货”及“守秩序,注重公共卫生”。

更精准完整、具有强制属性的影院管理制度,出现于警察厅权力介入管理。从新运会到警察局,管理主体的变化,使制度实现了一种缓慢的转型与渐进式的变迁。山西省警察厅在 1936 年发布的《山西省会公安局管理娱乐场所规则》中首先规定了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戏园、电影院、洛子馆”。

在条例部分,则部分脱胎于《太原市娱乐场所实施新生活办法》,如“各娱乐场所散场后务需扫除清洁”,但相比负责督促新生活运动推进的新运会,作为执法机关的警察局,更注重影院这一公共娱乐空间的控制,除卫生问题,还对电影院的开业停业、开演时间、票价制定、义务戏演出设立,甚至是内容检查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山西省会公安局管理娱乐场所规则》中,要求电影院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必须经过警察局申报,如开业“影戏院须依照本局管理营业规则之规定,呈报营业”、票价“各影戏院所售票价,均需呈请本局许可”,每日票价和捐款数目也要“列具详表以报本局”、座位“如拟男女合座者,须先呈经本局之许可。”同时还对影院的经营时间进行规定,“各娱乐场所夜间散场时间,至不得超过十一时半,但必要时,并得饬令再行缩短”。

《山西省会公安局管理娱乐场所规则》的设立,大幅增强了警察局对影院的管辖。 从新运会出台实施办法到警察局确立管理规则,对电影放映场所影戏院的管理,因发布条例及主体的变化,实际内容也进行了一次改换。

相比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出台多是卫生和环境的标准订立,警察局则更注重执法层面,如弹压席的设立及对电影放映空间的监控。规定影院各项变动需给警察局备案的《山西省会公安局管理娱乐场所规则》,是山西影院管理制度的渐进式变迁,而这一规则,也成为战后相关法令的制定基础。

1937 年,《山西省政公报》再次发布了《太原市娱乐场所厉行新生活初步规约》,主要对顾客进行进一步的要求及规定,令顾客“守秩序、不得怪声乱叫”,不得多占座位,散场后遇童叟老弱、让其先行。唯一影院相关条例,是规定其需按时开演。这次娱乐场所秩序的条款设计,只是对此前新运会发布条例的重申及精简。在附则中说明,“各娱乐场所,如不遵守以上各条,得由公安局负责惩处”,更证明尽管新运会制定规则,但其自身并无执行落实的能力,影院管理和执法仍由公安局负责。

山西省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变迁也受到多个变量影响,包括道德风化与检查制度的双重传统、国民政府对地方制度的植入和山西外部政治局势的外生性变量;以及将电影视为教育手段、将影院视为税收工具的内生性变量;还包括阎锡山为首的行动变量亦在其中体现个人偏好。尽管山西省电影放映管理制度对电影的传入与普及、影院管理规范的标准化制定,产生了一定的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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