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保护相关裁判规则5条「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保护相关裁判规则5条」

来源:TVB影视大全人气:438更新:2023-02-14 16:35:54

转自:法信

案号:(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并不当然地对影视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法院对于特定历史时期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的著作财产权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历史、公平等因素进行确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号:(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5.具有独创性的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3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 ·司法观点

关于角色形象的可著作权性问题

综上,动漫游戏角色形象是动漫游戏思想内容的表达,具备独创性的动漫游戏角色形象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求,具备可著作权性。

(摘自:丁文严著:《新技术时代新类型客体的可著作权性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56~160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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